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188号
原告:余忠堂,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小辉,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明华,男,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余忠堂与被告李明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余忠堂诉称,2016年4月1日,余忠堂与李明华签订《协议》约定余忠堂承揽金刚坡通信管道工程。协议签订后,余忠堂履行了施工义务,经双方结算李明华应向余忠堂支付价款178200元。余忠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明华支付178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双方签订《协议》所约定的工程属于线路管道施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施工地点金刚坡所在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冉光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