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栋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声付,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7号1栋4层402号。法定代表人毛浩哲,总经理。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646249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伽苾
审判员 何明波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