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金陵。被告人韩泰,男,1988年12月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2015年3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韩泰在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华苑宾馆501房内将一小包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何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韩泰身上缴获毒资2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何某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从何某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550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泰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泰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5508克)、手机卡1张,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通讯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林雄hn8c85tytptzvmnn6d案件唯一码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王志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