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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1803号

原告姚翠霞与被告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姚翠霞,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803号

原告:姚翠霞,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宝福,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村*组。

被告: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号楼-门市-X。

法定代表人:佟富文,董事长。

被告:鸡西市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鸡冠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原告姚翠霞与被告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姚翠霞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翠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翠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洪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