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803号
原告:姚翠霞,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宝福,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村*组。
被告: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号楼-门市-X。
法定代表人:佟富文,董事长。
被告:鸡西市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鸡冠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原告姚翠霞与被告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姚翠霞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翠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翠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洪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