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548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高铁兵,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清,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金华,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袁丽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袁志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袁丽华、袁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袁丽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920.80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袁志伟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袁丽华、袁志伟承担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19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自动履行。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袁志伟名下银行存款963.92元,上述款项在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913.92元可发话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5484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晓韵
代理
审判员 陈里维
代理
审判员 冯嘉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