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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3890号

刘君良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刘君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890号罪犯刘君良,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00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君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刘君良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君良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君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君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雪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