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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2975号

孙秀玲与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秀玲,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孙秀玲,女,1972年8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上海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秀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秀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秀玲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民终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长  张 峰执行长  陈 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昊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