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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4226号

申请执行人叶联野与被执行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联野,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226号申请执行人叶联野,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2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693038166。法定代表人孙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思劳仲案(2016)15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35.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曾祥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珮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