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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2426号

邓志强与赵经纬、吴桃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志强,赵经纬,吴桃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426号

原告:邓志强,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曾锦,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梁,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经纬,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第三人:吴桃英,女,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芬纬,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志强与被告赵经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7月23日,第三人吴桃英向本院提出独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决定合并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德坤

人民陪审员  谢家仪

人民陪审员  周雅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