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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1378号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浙江森泰断路器有限公司、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浙江森泰断路器有限公司,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中扬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赛琴,包巨龙,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13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593996-4。

负责人:马中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森泰断路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民村,组织机构代码:71617285-2。

法定代表人:李赛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660412-9。

法定代表人:包巨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扬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XX镇岐头二村,组织机构代码:76798908-8。

法定代表人:朱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赛琴,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包巨龙,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邬家桥石埭山,组织机构代码:14558463-3。

法定代表人:林明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森泰断路器有限公司、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中扬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赛琴、包巨龙、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6××65),查封被执行人包巨龙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前街东庄巷2×号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044-031-0129-0000),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2016)浙0382执1377、1378、1379号三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申请人执行款共1600万;对于(2016)浙0382执1377、1378、1379号三案的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方案已经报申请人的上级银行审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