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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30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胡小昭、储凤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胡小昭,储凤霞,王志军,余斌,胡接发,方雄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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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77551349X(1-1)。

负责人:王晓谋,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昆,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建忠,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小昭。

被执行人:储凤霞。

被执行人:王志军。

被执行人:余斌。

被执行人:胡接发。

被执行人:方雄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小昭、储凤霞、王志军、余斌、胡接发、方雄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胡小昭(方东红代交)于2016年3月23日支付了84360元,王志军于2016年7月21日支付了12000元后再未履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泽青

审 判 员 祝 升 龙

代理

审判员 胡 剑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闵 浩 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