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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744号

林文微与蔡金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文微,蔡金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3744号

原告:林文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

被告:蔡金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微与被告蔡金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林文微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蔡金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微撤回对被告蔡金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林文微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臻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蒋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