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3744号
原告:林文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
被告:蔡金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微与被告蔡金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林文微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蔡金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微撤回对被告蔡金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林文微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臻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蒋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