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终3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国珍,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本,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帅,贵州省仁怀市人,住址仁怀市。原审被告罗杰,住仁怀市。
上诉人乔国珍因与被上诉人胡本、涂帅,原审被告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仁怀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交费通知书,但上诉人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上诉费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乔国珍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
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