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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终3695号

乔国珍与胡本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国珍,胡本,涂帅,罗杰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终3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国珍,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本,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帅,贵州省仁怀市人,住址仁怀市。原审被告罗杰,住仁怀市。

上诉人乔国珍因与被上诉人胡本、涂帅,原审被告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仁怀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交费通知书,但上诉人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上诉费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乔国珍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

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