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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326号

李双生、伏福成与唐成哲责令退赔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双生,伏福成,唐成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李双生,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伏福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伏小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成哲,男,汉族,正在服刑。李双生、伏福成与唐成哲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支付退赔款160000元。本案执行费2300元,合计162300元(未含损失)。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陈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笃岐

审判员  许红星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民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