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376号
原告:林延联,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杜金海,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林延联与被告杜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林延联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延联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延联撤诉。案件受理费3892元,减半收取计1946元,由林延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玫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傅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