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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1376号

林延联与杜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延联,杜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376号

原告:林延联,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杜金海,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林延联与被告杜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林延联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延联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延联撤诉。案件受理费3892元,减半收取计1946元,由林延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玫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傅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