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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第591号之一

张树春与白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树春,唐宝富,唐宝军,白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第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树春,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唐宝富,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唐宝军,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白志强,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树春与白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志强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白志强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款258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