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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0191号

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燕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191号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沈雯。委托代理人费迅,男。委托代理人顾慧殿,女。被告沈燕,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会川

代理

审判员  顾琳妍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