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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民初1071号

和七花与普洱市鸿丰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和七花,普洱市鸿丰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1071号原告和七花,女,1978年7月22日生,纳西族,初中文化,现住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委托代理人刘飞,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普洱市鸿丰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号:532701100002447)。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闻春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家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刀康,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七花与被告普洱市鸿丰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七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七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七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00元,减半收取689.00元,由原告和七花负担。

审判长  陆庆红

审判员  赖 屹

审判员  林成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剑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