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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878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百春园支行与唐裕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百春园支行,唐裕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8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百春园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百春园绛云村新八栋45号

负责人:谢国雄,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唐裕秦,男,汉族,1980年0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斫曹乡和平村4组1号。本院依照生效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春园支行与唐裕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裕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8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建平

审 判 员  宁顶峰

审 判 员  彭 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罗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