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955号原告张禄禄,男,汉族,1992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王娜娜,女,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王庆轩,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被告高八斤,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
原告张禄禄诉被告王娜娜、王庆轩、高八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禄禄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禄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明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耀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