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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民初801号

赵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801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个体业主。

被告:高某,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贵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