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4534号
原告:张涛,男,197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晋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胡娜,女,1981年7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东裕中路XXX号。
被告:温州华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万好大厦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胡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刘胡娜、温州华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涛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卢贤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