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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433号之一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庆君、伊飞飞、鲁鸣华、胡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鸣华,伊飞飞,李庆君,胡希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鲁鸣华,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伊飞飞,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李庆君,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胡希红,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庆君、伊飞飞、鲁鸣华、胡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鸣华已偿还欠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6507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贺鹏程执行员  舒 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薪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