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鲁鸣华,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伊飞飞,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李庆君,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胡希红,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庆君、伊飞飞、鲁鸣华、胡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鸣华已偿还欠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6507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贺鹏程执行员 舒 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薪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