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951号罪犯韦明,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韦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韦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2016年5月表扬共2次;2016年2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建 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