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聂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湘022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