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171号
申请人:吴某,,农民。
被执行人:石某,农民。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人到我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审 判 长 郝诗亮
审 判 员 金乃如
代理
审判员 王寒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