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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执171号

吴某与石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171号

申请人:吴某,,农民。

被执行人:石某,农民。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人到我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审 判 长  郝诗亮

审 判 员  金乃如

代理

审判员  王寒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