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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245号

马成彬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成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245号罪犯马成彬,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荣昌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作出(2002)中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成彬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1月30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成彬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成彬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9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马成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成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成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成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