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249号罪犯刘家坪,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家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家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6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家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家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0月、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家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家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