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保令9号申请人解某。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解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解某称,2007年其与被申请人张某结婚。共同生活期间被申请人经常对其动手殴打、言语辱骂,导致其遍体鳞伤。经村干部调解、派出所出警均未果。近日,被申请人将其关在家中两天,并不给吃饭,申请人趁机出逃后身无分文无处居住。申请人离家期间还一路跟随申请人。现申请:1.六个月内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六个月内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和申请人的近亲属。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申请人解某对其提出的申请提交了照片打印件,被申请人对照片予以认可,但认为属于家庭矛盾中的磕磕碰碰;对双方发生矛盾,撕扯打架、不许申请人出门、跟随申请人、找申请人近亲属认可,但认为打架属于夫妻正常矛盾,跟随申请人只是顺路,找申请人近亲属是和对方商量夫妻婚姻问题。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申请人解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解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解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张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
审判员 任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