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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执129号

赵荣富与尹朋英、李祥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荣富,尹朋英,李祥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8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赵荣富。

被执行人:尹朋英。

被执行人:李祥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荣富与被执行人尹朋英、李祥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6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荣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骆华超

审 判 员  乐荣明

代理

审判员  李金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泽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