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942号罪犯张玉祥,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作出(2002)廊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2)冀刑一复字第174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0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和2012年12月25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祥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16日至2016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7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