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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行初82号

原告王红与被告延吉市交通警察大队之间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延吉市交通警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1行初82号原告王红,女,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北安委四组。委托代理人苏春红,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为延吉市开发区东新街295号。法定代表人玄基寿,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崔文,该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姜晴久,该大队法制中队中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诉被告延吉市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相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