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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2946-1号

王秀英、刘新荣等与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英,刘新荣,薛玉美,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2946-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刘新荣、薛玉美等341人被执行人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刘新荣、薛玉美等341人因与被执行人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向我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泉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按本院(2015)泉执字第2946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淮海西路197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委托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48.89万元,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于2016年6月18日以348.89万元价格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7月30日以280万元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8月20日以224万进行第三次拍卖,买受人黄晓薇(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李琤琤以最高应价224万元竞得该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徐州市煤矿商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权证号14××89)所有权过户至黄晓薇及李琤琤名下。

二、竞买人黄晓薇及李琤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志刚执行员  李传武执行员  麻金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宁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