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法执字第1004号

翁牛特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孔令军等行政非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牛特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孔令军,肖国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范永明被执行人孔令军,男,32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肖国艳,女,3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翁牛特旗。翁牛特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孔令军等行政非诉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