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时九太。被执行人保定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法定代表人王英辉。申请执行人时九太与被执行人保定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时九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定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0602执39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兆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