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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字1347号

李某某等诉刘某某,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字134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被告郎某某,女,1993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魏红尘

代理

审判员  王成芳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