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特79号
申请人:胡祖平,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谈自林��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祖平与谈自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胡祖平、谈自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2日经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谈自林车损以定损为准,由胡祖平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
二、胡祖平车损自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胡祖平与谈自林于2016年8月2日经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姜业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黄跃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