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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522号

江木火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江木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522号罪犯江木火,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木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8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江木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木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木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木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

审 判 长 梁 建 扬

审 判 员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