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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955号

何松根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何松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955号罪犯何松根,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松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何松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松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九月至

二〇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八分;获得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1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何松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何松根不积极缴交罚没款,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松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跃忠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