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582号
原告:李岩,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杨井跃,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永群,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陈林,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董少君,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万永群、陈林、董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永群、陈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岩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永群、陈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对被告万永群、陈林的起诉。
审判员 岳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