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6民初1582号

李岩与万永群、陈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岩,万永群,陈林,董少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582号

原告:李岩,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杨井跃,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永群,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陈林,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董少君,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万永群、陈林、董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永群、陈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岩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永群、陈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对被告万永群、陈林的起诉。

审判员  岳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