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28执199号之一

黄某、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工商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合印

审 判 员  章黎选

代理

审判员  蒋 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