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1583号罪犯蒋萍,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以(2007)渝一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五万余元。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4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蒋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3月29日该院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蒋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5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蒋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5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蒋萍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民事赔偿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 颖
审 判 员 王宗富
代理
审判员 唐代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