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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548号之一

赵文胜、丽水市友邦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文胜,丽水市友邦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文胜,经商。被执行人丽水市友邦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现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平,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赵文胜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友邦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文胜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丽水市友邦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文胜货款258832元及利息损失。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浙K×××××、浙K×××××小型车辆查封和布控,车辆一时难以找到。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赵文胜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5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敏

审判员 卓 君

审判员 孟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