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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308号

李志伟申请郑文韬、涿鹿县百益恒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伟,郑文韬,涿鹿县百益恒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伟。被执行人郑文韬。被执行人涿鹿县百益恒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李志伟申请郑文韬、涿鹿县百益恒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执字第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善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进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