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1407号原告黄八生。被告彭森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八生与被告彭森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八生撤回对被告彭森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黎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敏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