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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1407号

黄八生与彭森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八生,彭森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1407号原告黄八生。被告彭森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八生与被告彭森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八生撤回对被告彭森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黎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敏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