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侯成林,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振华,曾用名杨某,男,1992年9月17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松,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6)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振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振华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回对被告人杨振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荣跃
审 判 员 郭威位
人民陪审员 杨永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晶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