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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657-2号

原告山西天之彩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宫市顶顶香调味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天之彩包装有限公司,南宫市顶顶香调味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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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657-2号原告山西天之彩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强,董事长。住所地:万荣县。委托代理人寻维竞,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会权,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南宫市顶顶香调��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田芳,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之彩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宫市顶顶香调味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万民初字第165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山西天之彩包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王培强所有的道奇牌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南宫市顶顶香调味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停止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武绍彦

审判员  李康云

审判员  薛 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