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809号原告王家集。委托代理人周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瑾,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琴,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集与被告郝楠、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家集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家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家集负担。
审判员 佘国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