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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4809号

王家集与郝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家集,郝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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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809号原告王家集。委托代理人周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瑾,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琴,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集与被告郝楠、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家集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家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家集负担。

审判员  佘国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