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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554号

袁泽刚与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泽刚,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袁泽刚,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980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袁泽刚与被执行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5)綦法民初字第04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经济补偿金173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之财产均有抵押,并在其所涉抵押案件中正在处置,经四查及总对总查询,现无财产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5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孝荣

审判员  黄 化

审判员  李克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