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袁泽刚,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980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袁泽刚与被执行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5)綦法民初字第04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经济补偿金173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之财产均有抵押,并在其所涉抵押案件中正在处置,经四查及总对总查询,现无财产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5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孝荣
审判员 黄 化
审判员 李克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