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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307号

耿琪明、花文才与马维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琪明,花文才,马维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耿琪明、花文才。

被执行人:马维柱。案由:合伙纠纷申请执行人耿琪明、花文才与被执行人马维柱合伙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港民二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我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被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港民二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孙红岭执行员 姚超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艺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